2008年能源主要指标解释
文章来源:(工交处) 发布日期:[2008-01-11] 【字体:

  能源指标解释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201表。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p201表和p201-1表中的消费量合计就是此种概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含义见相关指标解释。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非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303—1表、p303—2表、p303—3表、p303—4表、p303—5表、p304表、p305表、p201表、p201—1表、p109表。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303—1表、p303—2表、p303—3表、p303—4表、p303—5表、p201表、p201-1表。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201表。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交通运输工具用能的报表是p201表。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能源加工、转换过程所消费能源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加工转换投入量(消费量)的报表是p201-1表。
   
  【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液化投入的报表是p201-1表。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的报表是p201-1表。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201表。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p201和p201-1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方法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p201表)-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p201-1表)-回收利用能源合计(p201-1表)。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201表。
   
  【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的报表是p402表。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库存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是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燃料】指能源统计目录标明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注意: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
   
  【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出的水,俗称自流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在计算平均单位水费时,应剔除没有金额费用的水量。
   
  【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重复用水量】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热力】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量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几个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1)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 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3) 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4) 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五)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
  指标的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分母项: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 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 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 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4)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是指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产量,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
  =1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同上。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每吨锦纶综合能耗、每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每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每吨腈纶综合能耗、每吨维纶综合能耗、每吨纱(线)综合能耗、万米布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每吨锦纶用电量、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每吨腈纶用电量、每吨维纶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
(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原油加工单位耗电
】(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
(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2612)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氢氧化钠(烧碱)(折100%) 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小时/吨)
  =10000×交流电消耗量
(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
  分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没有安装电流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说明同上。
   
  【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领用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 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应扣除。纯碱综合能源消耗
  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
  氨碱法用能包括: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锅炉耗能。
  联碱法用能包括: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合成氨耗能。
  只生产纯碱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综合能耗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就要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有的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现场检修、自备的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可以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生产这个产品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分母项: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纯碱生产能耗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企业自用碱计入碱产量;
  2、自备电站能耗不计入纯碱纯碱能耗计算范围;
  3、分别计算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的能耗。重质纯碱的能耗应包括轻质纯碱的能耗和由轻质纯碱生产重质纯碱增加的能耗;
  4、计算联碱双吨能耗时,要注明氯化铵是干铵还是湿铵。既生产干铵又生产湿铵的联碱企业,要分别计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和生产湿铵的双吨能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应包括生产湿铵的能耗和由湿铵生产干铵增加的能耗;
  5、纯碱系统没有单独设立取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水系统的,纯碱与其他产品按实际用水量合理分摊这部分能耗;
  6、采用浓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合成氨脱碳工序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往联碱输送二氧化碳的低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7、采用变换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压缩机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设在联碱碳化塔前或塔后的升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单位纯碱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
  =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
(万千瓦小时)/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分母项:纯碱产量说明同上。
   
  无机盐制造(2613)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用能量。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电力消耗包括电炉电、动力和照明用电。也包括除尘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炭素还原剂等。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如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
  分母项: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 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
  =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
(万千瓦小时)/电石产量(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电石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能耗、以生活为目的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炭素制品、蒸汽。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
  黄磷生产界区外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中。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以实际入炉量加损失量计算,调出的焦(煤)粉不计入总能耗中。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中。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产品黄磷;泥磷回收折磷是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黄磷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
  =100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产品电耗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还包括电炉短网的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量,但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1)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及其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2)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是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所消耗的电量以及它们的损耗量。
  分母项:黄磷产量说明同上。。
   
  有机化学原料(2614)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乙烯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的消耗,不包括作为生产乙烯的原料消耗。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具体说,包括原料脱硫、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废碱处理、火炬气回收压缩机(回收气返回裂解炉燃料系统)工艺单元的能耗。
  乙烯生产装置界区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这些辅助设施用能不计入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中。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
(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生产耗电量是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氮肥制造(2621)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生产事实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既不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计入输出能源,并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b)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全部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外供蒸汽折准煤计算方法同外购蒸汽折标准煤。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利用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按回收热能量)。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d×c×(t出-t入);
  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e)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 w×(t出-t环) 
  式中: w—为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为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计算。
   
  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 1.26654=1÷(0.82245×96%) 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氮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份%)/∑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份%]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a、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b、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a、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b、扩建和技措工程作业用电。
  c、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3)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1)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2)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c、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
  d、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
  =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标准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天然气、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合成氨正常生产及开工时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是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折标准煤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煤矸石。
  返炭(二炭)、返焦不再计入消耗,也不从消耗中扣除。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如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成煤(焦)从消耗中扣除。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合成氨产量/(1.06×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
  使用焦炭(土焦)、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应扣除所含的粘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准煤系数=煤的热值(应用基低位发热值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一律以入炉煤取样用氧弹仪分析的数据为准。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或29271千焦/千克)。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水泥制造(3111)
  水泥生产工艺分为新型干法(预分解窑)、立窑、湿法窑、中空窑、预热器窑、粉磨站、其他。
  【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的消费。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凡是由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熟料,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熟料出售,还是作为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都应统计水泥熟料产量。外购的熟料不得统计为熟料产量。
   
  【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标准煤消费量
(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标准煤消费量是将实物煤消费量折算成标准煤,煤的消费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
  =1000×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小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小时)〕×0.1229(千克/千瓦小时)÷1000}
  需要强调: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熟料烧成煤耗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不得将发电量折标煤抵扣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
  =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既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电力自用量不得抵扣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企业在统计水泥产量时,不得将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折合成水泥统计在水泥产量中。
   
  【吨水泥实物煤耗】(千克/吨)
  =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标准煤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包括范围同“吨水泥实物煤消耗量”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煤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系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电耗,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水、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各种辅助用电,应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对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水泥粉磨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原料进厂工序电耗+水泥发运工序耗电+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平板玻璃制造(3141)
  平板玻璃生产工艺分为: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其他。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1000×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
(吨标准煤)/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摊销在该产品身上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分摊到该产品身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但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非工业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余能等。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包括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等各种生产工艺生产的平板玻璃。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燃油】(千克/吨)
  =1000×燃油消耗量(吨)/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燃油消耗量,是指生产平板玻璃的重油、煤焦油、燃料油的消耗量。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平板玻璃耗电】(千瓦时/重量箱)
  =10000×电力消耗量(万千瓦时)/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电力消耗量,指生产平板玻璃时的生产用电,包括附属辅助生产用电,以及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为多种生产服务的辅助附属生产部门电力消耗,可以按其为生产平板玻璃服务的工作量进行分推。分摊系数由企业自订。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钢鉄工业的说明
  1.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钢铁产品主要有:生铁、粗钢、钢材,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有:铁矿石及各种辅助原料矿及其成品矿、人造块矿、铁合金、洗煤、焦炭、焦炉煤气及煤化工产品、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等,钢铁制品主要有:钢丝、钢丝绳、钢绞线、铁丝、铁钉等。
  2.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企业钢铁工业生产各部位用能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
  3.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4.工序产品合格产出量是指企业某生产工序在报告期内生产、已结束本工序全部生产过程(不一定已结束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5.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企业内某工序(如铁矿采矿、铁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以及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生产)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外供量。
  工序净耗能量=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工序内能源外供量之和
  6.钢铁工业生产各有关工序单位能耗计算中,通常包含耗能工质的消耗,主要包括:水、氩气、氮气、氧气、蒸气、压缩空气。
  7.钢铁行业在计算工序单位能耗时,电力的折标系数按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蒸汽按其热功当量折算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氧气、氮气、氩气、水、压缩空气按其等价热量折算(千克标准煤/千克或立方米);其他耗能介质的折标系数,有实测值的按实测值计算,没有实测值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计算。
  8.等价热量是指为得到一个单位的能量(或物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热量。如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
  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生产压缩空气能源自耗量(吨标准煤)/压缩空气生产量(立方米)×10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
  分子项: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是指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是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处理原矿量(吨)
  分子项: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是指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处理原矿量是指报告期内选矿工序所处理的原矿量。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
  【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净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净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
  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在这些之外的生产活动为非钢铁工业生产。
  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生产的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吨钢耗新水】(吨/吨)
  =企业耗用新水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耗用新水量指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烧结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烧结矿产出量(吨)
  分子项: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分母项:烧结矿产出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炼铁工序净耗能量=炼铁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炼铁工序能源外供量之和
  分母项:生铁合格产出量。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转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冶炼、二次冶金(精炼)、连铸和铸锭精整、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能源消耗量,扣除炼钢工序外供能源量。
  分母项:转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的能源消耗量,不是仅指电弧炉冶炼。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10000×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消量(万千瓦时)/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的电力消耗量,不是仅指电弧炉冶炼耗电。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轧钢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轧钢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净耗能量是指包括热压延加工、冷压延加工、焊接加工、镀涂层加工等钢材生产的各个环节所消耗的净能量。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轧钢工序单位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10000×轧钢工序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电力消耗量,是指钢材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其中包括热处理、压缩空气、氮气、蒸气、氢气、冷却水等介质系统的用电,但不包括大修理及非生产用电。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硅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1000×硅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硅铁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
  =10000×硅铁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铁工序净耗能量和硅铁冶炼总耗电量分别指硅铁工序中的能耗量和电力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电和生产时的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等。
  分母项: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铁按含硅7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硅锰合金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1000×硅锰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硅锰合金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
  =10000×硅锰合金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锰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和硅锰合金冶炼总耗电量分别指硅锰合金冶炼工序中的能耗量和电力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电和生产时的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等。
  分母项: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锰合金按:硅+锰=82%的标准折算.
   
  【吨钢可比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炼焦(2520)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吨)
  分子项: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能源量。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焦化产品折标准煤-外供电力、热力折标煤
  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焦化产品是指焦炭、回收的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其他焦化产品等数量;动力是指各类燃料(如加热用的煤、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外购蒸汽等。
   
  铜冶炼(3311)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粗铜产量(吨)
  分子项: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处理铜精矿到产出粗铜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分母项:粗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精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粗铜到阴极铜消耗的能源总量(吨标准煤)/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粗铜到阴极铜消耗的能源总量指从投入粗铜开始到产出阴极铜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从处理铜精矿等物料到产出阴极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总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
(万千瓦时)/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包括线路损失量和始极片耗电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铝冶炼(3316)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实产氧化铝产量
(吨)
  分子项: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工艺用能和间接能源消耗,氧化铝工艺用能是指生产氧化铝所直接消耗的各项能源,包括煤、油、焦、汽、电、煤气、汽油、柴油等消耗;间接能源消耗是指企业辅助、附属部门能耗分摊量,能源转换损耗分摊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正常损耗量。
  分母项:实产氧化铝产量。
   
  【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
  =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
(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
(吨)
  分子项: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之和。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
(吨)
  分子项: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解铝工艺能耗总量(直接消耗)、辅助、附属部门消耗的柴油、汽油、蒸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说明同上。
   
  铅锌冶炼(3312)
  【粗铅综合能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粗铅产出量
(吨)
  分子项: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粗铅工艺能耗(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粗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粗铅产出量为合格交库的粗铅产量。
   
  【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铅产量
(吨)
  分子项: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电铅工艺用能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电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铅产量为从处理铅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电铅产出量。
     
  【析出铅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
  =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
(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铅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实际析出铅产量

   
  【蒸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蒸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合格蒸镏锌产量
(吨)
  分子项:蒸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包括煤炭、焦炭、重油、蒸汽等的折标煤总量,蒸汽用煤的折标煤量应减去沸腾炉回收余热蒸汽折标煤量。
  分母项:报告期合格蒸镏锌产量为交库的合格蒸镏锌产量。
   
  【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单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吨)
  分子项: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为精锌(电锌)工艺能源消耗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量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精锌(电锌)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
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为从处理锌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出量。
  火法和湿法炼锌均采用此办法。
   
  【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

  =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
(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锌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
实际析出锌产量。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51)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
】(千瓦时/吨)
  =10000×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
(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铜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分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
合格交库铜材产量,说明同上。
   
  【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
(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铝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分母项:
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说明同上。
   
  火力发电(4411)
  【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
  =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
(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量。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1)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用量;
  (2)  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用量;
  (3)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燃料用量;
  (4)  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  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  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燃料;
  (7)  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则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试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分母项:火力发电量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能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电量。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
](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见火力发电标准煤耗的说明。
  分母项: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其中火力发电量见上述的火力发电量说明。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如下用电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用电量(万千瓦时)/发电量(万千瓦时)×100%
  发电厂用电量见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的分母项说明。发电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