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市场运行态势、商品消费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福建省统计制度,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户由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负责实施抽样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销售数量情况”(fe401表)以定报代替年报。
(六)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别为年报制度和月、季报等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单位和报送方式按直接向企业布置报表制度的综合统计机关的规定执行,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网上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本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基层年报表 | |||
e101-1表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 |
e101-2表 |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
e102-1表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 年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e102-2表 | 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e103-1表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 | 年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 |
e103-2表 | 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财务状况 | 年报 | 辖区内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 |
e105-1表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 | 年报 | 限额以上连锁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业总店或总部 |
e105-2表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 年报 | 限额以上连锁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业总店或总部 |
e104表 | 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所有商品交易市场 |
e109表 |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 年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 |
e110表 |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 年报 |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
基层定期报表 | |||
e202-1表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e202-2表 | 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e254表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销售数量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e252表 | 其他行业商品零售额 | 月报 | 辖区内医院出售的药品,出版社、报社、邮电部门直接出售给居民和社会团体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纪念(特种)邮票(邮册)及集邮工具 |
e203表 |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季报 | 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
e205表 |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 季报 |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
e253表 |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 | 季报 |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