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
发布日期:[2013-12-20] 【字体: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 说 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省城镇地区全部非法人单位和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

(三)《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地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四)主要调查内容为非私营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五)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