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国防、人防基本建设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单位(或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单位(或项目)以及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的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单位(或项目)。
(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为除基本建设、更新改造以及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包括:
(1)国有单位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以下工程:
①用油田维护费和石油开发基金进行的油田维护和开发工程;
②煤炭、铁矿、森工等采掘采伐业用维简费进行的开拓延伸工程;
③交通部门用公路养路费对原有公路、桥梁进行改建的工程;
④商业部门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的仓库工程。
(2)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其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上述四项工程以外的单位(项目)。
(3)个体户50万元以上非建房投资。
4.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附营房地产开发单位。
5.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统计范围为市、县城、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论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户口均应包括。
市:指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县级市除外)城关镇;镇:指除城关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其他建制镇投资由于与农调队有交叉,在计算全社会投资时应予以扣除。工矿区: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建房面积中应包括新建房屋和翻建、扩建房屋。翻建面积指原有房推倒重建后的全部面积,不扣除翻建前面积。
6.国防、人防基本建设统计范围为国防、人防基本建设项目。
四、本报表制度的填报单位
1.基本建设统计: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联合企业(总厂)所属分厂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不同代码的行业),除整个项目填报一套基层表外,还要分不同行业填写基层表(一个行业单填一张)一并上报,以正确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行业分布。
2.更新改造统计:以现有企、事业单位为基层填报单位(更新改造计划中有新建单位的以新建单位为基层填报单位),即凡是有更新改造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均填一张基层表,综合反映企、事业单位内所有更新改造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除外)投资完成情况。联合企业(总厂)所属分厂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除整个单位填报一套基层表外,还要分不同行业填写基层表(一个行业单填一张)一同上报,以正确反映更新改造投资的行业分布。凡有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要将限额以上项目单独填报一张基层表,该单位中的其他更新改造项目合填一张基层表。
3.其他投资统计:指纳入其他投资统计范围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基层填报单位。
4.房地产开发统计:
(1)统计单位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单位,也包括附营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活动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按企业所在地进行统计。跨地区进行开发活动并在开发地进行工商登记且具备法人资格的,纳入开发活动所在地统计范围;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进行统计。
(4)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填报全部活动内容;附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只填报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内容。
5.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商同级城建或房产部门确定基层填报单位。
6.国防、人防基本建设统计基层填报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国家人防办公室规定。
五、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制度和月报制度。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除跨省、区项目,国防、人防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全部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年报资料,统一于2004年3月底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年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检查表。月报综合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传输代码于月后6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报送,500万元以上项目于月后10日内报送基层数据库。
国务院各部门(委、局、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报表。铁道、交通、林业、石油、水利、气象、电力、地质等有跨省、区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的部委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将跨省、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其他投资资料和统一购置设备的投资作为“不分地区部分”,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基层表标准表式和综合表表式单独填表。并将其中跨省、区项目的全年完成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两项指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编制附表,于2004年3月底以前一并报送国家统计局。
铁道部和交通部在上报基本建设月报和年报时,还要同时报送机车车辆、船舶购置的投资。
除规定表式以外的年报综合资料,在满足国家对基本指标、基本分组及按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分别观察需要的前提下,可按本部门表式汇总本系统全部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国有其他投资资料,于2004年3月底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年报和月报表资料。年报h101-2表于2004年3月底以前,h101-3表于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年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检查表。月报表于月后6日内按统一规定的传输代码(另发)向国家统计局报送。
3.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统计表由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国家只设综合表。县(市)综合表式和基层表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会同房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布置。各级房管部门负责搜集本地区私人建房资料,报同级统计局和上级城建(或房管)部门一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建设厅(或建委)汇总本辖区全面资料,分别报送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
4.国防、人防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资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国家人防办公室汇总本系统全部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或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为标准表式,现有企、事业单位中同时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报表种类各填一张基层表。
九、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
(一)综合年报表 | ||||||||
h303表 |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 | 年报 | 市、县、镇和工矿区全部私人建房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3月底前电子邮件 | 6 | ||
(二)综合月报表 | ||||||||
h401表 | 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跨省区项目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基本建设项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局、公司) | 月后6日电子邮件或传真 | 7 | ||
h402表 | 更新改造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跨省区项目外的更新改造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更新改造项目 | 同上 | 月后6日电子邮件或传真 | 8 | ||
h403表 |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不列入基建、更改计划的其他各种登记注册类型单位的投资 | 同上 | 月后6日电子邮件或传真 | 9 | ||
h404表 | 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月后6日电子邮件 | 10 | ||
h407表 |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 | 月报 | 市、县、镇和工矿区全部私人建房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月后6日电子邮件 | 11 | ||
h408表 | 国防、人防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 月报 | 用军费和人防经费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国家人防办公室 | 月后6日电子邮件 | 11 | ||
(三)基层年报表 | ||||||||
h101-1表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 | 年报 | 除农村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局、公司) | 3月底前电子邮件 | 12 | ||
h101-2表 | 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同上 | 15 | ||
h101-3表 | 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4月15日前电子邮件 | 17 | ||
(四)基层月报表 | ||||||||
h201表 |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各种登记注册类型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单位、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局、公司) | 月后10日前电子邮件 | 18 | ||
h203表 | 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 各地区自定 | 20 | ||